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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外事侨务局、汕头市招生委员会关于办理“三侨生”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24 生效日期: 2004-02-24
发布部门: 广东省
发布文号:
   
 
  根据省政府侨务办公室、省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办理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子女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侨办〔2004〕6号)精神,我市将从2月25日起,为报考各类学校的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下简称“三侨生”)办理身份证明。为贯彻落实粤侨办〔2004〕6号文件,做好我市今年的“三侨生”身份证明的办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侨生”是指考生本人,即归侨青年或归侨子女或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二、我市今年“三侨生”身份证明的办理工作,除继续委托潮阳区、潮南区、澄海区的外事侨务局核发外,其余各区、县和市直及中央、省驻汕单位由汕头市外事侨务局根据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所提供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经审核无误后统一核发。市外事侨务局对受委托的区外事侨务局所发出的身份证明负责。需要办理“三侨生”身份证明的,可与汕头市外事侨务局综合宣传科联系。咨询电话:8179880;地址:汕头市长平路11街区财政大楼11楼1107室。还可登陆汕头外事侨务网(www.faost.gon.cn)查询。 
  为方便群众,各区、县外事侨务部门要政务公开,应采取一定方式公布办事程序,增加透明度。 
  受委托的区外事侨务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核发“三侨生”证明书的工作。证明书上必须盖有市外事侨务局的公章,还必须有负责人和经办人的签名(盖章),否则,该证明无效。 
  “三侨生”证明书由省侨办统一印制、编号。非省侨办统一印制、编号的“三侨生”证明书或复印件一律无效。 
  三、办理普通高考“三侨生”身份证明的,办证时间从2月25日起至5月15日止。报考成人高校须出具“三侨生”证明的,办证时间延至10月底止,愈期不再办理。 
  四、为确保出具“三侨生”身份证明的准确性,要对“三侨生”身份进行“公示”。 
  “三侨生”名单由省招生办公室通报各市招生办公室组织公示。应届生“三侨生”名单由考生所在中学公示,往届生“三侨生”名单由县(区)招生办公室公示。公示时间6月份,公示期7天。 
  五、办理“三侨生”证明书须提交的材料: 
  1、“居民户口簿”中明确注明是归侨及其子女关系的或本人是归侨青年的,可凭“居民户口簿”直接到户籍所在地的市或受委托的区外事侨务局办理(查验原件,相应复印件存档)。 
  2、在“居民户口簿”中无明确注明是归侨青年、归侨子女的,办证时须提交本人或父(母)一方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确认本人是归侨或父(母)是归侨及其子女关系的证明,并附上以下之一的材料(复印件存档): 
  (1)人事档案中有关归侨方面的内容; 
  (2)国外出生证(经公证部门公证); 
  (3)回国护照(经公证部门公证); 
  (4)侨情普查材料。 
  3、属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的,须提交的材料包括: 
  (1)华侨在所在国定居的身份证复印件(经公证部门公证); 
  (2)国内监护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 
  证处出具的华侨子女关系证明; 
  4、属归侨、华侨的义养子女,除提交上述2或3的证明材料 
  外,还须提交县(区)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抚养公证书。 
  六、注意事项: 
  1、归侨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港澳同胞的子女均不属“三侨生”范围; 
  2、证明书必须在考生本人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市及受委托的区外事侨务局办理,跨市、区办理的证明无效; 
  3、凡持探亲护照、外派人员或未取得国外居留权的出国人员均不属华侨; 
  4、已故的归侨(华侨),须说明死亡的时间和地点,并附上死亡证书复印件。 
  七、请受委托的市区外事侨务局于5月20日前将当年核发的“三侨生”名单、表格证明书存根,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含原件及原始材料),以及办证小结寄市外事侨务局综合宣传科复核,以便汇集后报省侨办。 
  八、出具“三侨生”证明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外事侨务局应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如发现违反规定核发的证明书,除取消该“三侨生”资格外,还将通报全省,对问题严重的,将追查核发证明书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责任,并停止该发证单位的发证资格。 
 
 
汕头市外事侨务局 
汕头市招生委员会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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