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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重新修订利用档案收费(试行)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0 生效日期: 2003-04-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3]162号

市档案馆: 
  你馆《北京市档案馆关于申请重新修订利用档案收费办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档案收费已不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情况,同意对我市利用档案收费管理办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修订,具体规定见附件。 
  各收费单位要按有关规定明码标价,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本函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后另行审定。 
  特此复函。 
  附件一 《北京市利用档案收费管理办法》(略) 
  附件二 《北京市利用档案收费项目及标准》(略) 
 
 
二○○三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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