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3]162号
市档案馆:
你馆《北京市档案馆关于申请重新修订利用档案收费办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档案收费已不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情况,同意对我市利用档案收费管理办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修订,具体规定见附件。
各收费单位要按有关规定明码标价,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本函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后另行审定。
特此复函。
附件一 《北京市利用档案收费管理办法》(略)
附件二 《北京市利用档案收费项目及标准》(略)
二○○三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