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说 明
本规范系根据1964年局颁发的“公房修缮技术标准”房规-1-64中“安全工程”部分修订的。
本规范应与局颁发“修缮工程工程技术手册”中的结构部分结合使用,做为房屋安全普查,鉴定的依据。
在试行中要从实际出发,灵活应用,因地制宜。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对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希随时提出,以便今后修改。
第一章 木 结 构
凡木结构件发现糟朽、变形、裂缝、天然疵病等毁损情况时,应验核结构尺寸,并根据下列限值予以加固。
第一条 屋顶及楼层结构,包括屋顶结构的柁、檩、椽、望板及楼层结构的龙骨与承重木梁等,有下列情况应做加固处理。
1.截面尺寸:
面积等于或小于设计截面之3/4,或截面矩量等于或小于设计截面矩量之65%,并与屋面是否漏雨综合考虑。(不含括椽子及望板)
2.糟朽程度:
木结构件有糟朽迹象,或虽无糟朽但因年久颜色变为红褐色、木质失去承载能力。
柁头在碗口中心以内糟朽(要特别注意天沟处的柁头)。檩木,龙骨及门窗过木两端糟朽,支承长度等于或小于5厘米。
椽木、望板“天糟”等于或大于高度之半。
3.虫蛀:
木料内部遭受虫蚀(榆木表面遭虫蛀不在此限)。
4.垂度与跨度比例:
木柁、龙骨及楼层木梁,等于或大于1/150;檩木等于或大于1/120。并与实际荷载及屋面是否渗漏综合考虑。
檐椽或飞头下垂等于或大于5厘米。
5.松节或朽节大小:
在跨度中间1/3范围内或两瓜柱间的下方,有等于或大于3厘米的松节或朽节一个以上(实际截面宽度大于设计要求者除外)。
6.五花节:
有五花节(可通过检查构件某一个截面周长内发现两个以上节子来判断)。
7.节群:
节群间的净距小于40厘米;构件每一个表面在20厘米范围内之节群尺寸总和等于或大于木节所在面宽之1/3。
8.横向裂缝:
有横向裂缝。
9.顺纹裂缝程度:
松木裂缝深度等于或大于构件宽(径)之1/4;裂缝长度等于或大于构件长度之1/2。
杉木裂缝深度等于或大于构件宽(径)之1/2;裂缝长度等于或大于构件长度之3/4。
10.斜纹裂缝程度(不包括原有扭纹而未出现裂缝)。
斜纹裂缝坡度(即裂缝高与长之比)大于1∶6;斜纹裂缝在方材中已裂过两个相邻的表面;在圆材中已裂长等于或大于圆周长度之1/3;斜纹裂缝宽度等于或大于1厘米;裂缝的上下纤维已断裂。
11.其它毁损程度:
大柁或二柁柁身滚动等于或大于柁宽之1/6(属于木性扭滚者例外)。
悠悬柁(即柁头未入后檐墙内,只搭在明柱上之柁)不稳定,应加固。
旧檩反用。
檩木在瓜柱处支宽度等于或小于5厘米又无替木。
腊千瓜柱(即无二柁)。
瓜柱歪闪在纵向等于或大于5厘米,横向等于或大于3厘米。
附檩托木使用黄花松或杉木制做或其它材种厚度不足5厘米、劈裂、钉结合不当、或刻糟等于或小于1厘米。
排山柁走动拨榫等于或大于5厘米。
插金柁或卫生间的插金龙骨有拨榫、糟朽、或榫的截面过小。
旧柱改做檩用,榫眼在跨中1/3处之底面或侧面有通眼。后檐檩檩头已糟朽致使搭不到碗口而悬空。
龙骨在端部切削处顺纹裂缝,长度等于或大于龙骨高度。
楼层地板发现颤动,龙骨尺寸不足,又无剪刀撑。
第二条 木柱:指中式房屋木柱。有下列情况应做加固处理。
1.糟朽程度等于或大于截面面积之半。
2.柱根糟朽或墩接高度等于或大于柱高的1/4。
3.白蚁蛀蚀。
4.无依靠的房屋歪闪程度等于或大于半个柱径。
第三条 屋架结构(指结构构造合理能起桁架作用的屋架结构),发现屋架下垂、杆件裂缝、结合铁杆松弛等毁损情况有超过下列限值,应进行加固处理。
1.结构构造不合理不起桁架作用;截面尺寸又不能满足受弯构件的要求。结构构造不合理表现在:
杆件三中线不交于一点;
杆件中线围成非三角形稳定体系;
杆件不能承担应有的作用;
节点构造不合理,不能传递应力;
2.杆件截面尺寸等于或小于设计尺寸之4/5。
3.下弦中点下垂程度等于或大于跨度之1/150。
4.常年处于50℃以上高温的屋架。
5.常年处于潮湿未加防腐处理或处于有酸性,侵蚀性气体环境的屋架而又未加防护措施。
6.杆件规格尺寸过小。
7.木杆件有横向断裂。
8.下弦接头用黄花松或其它材种的夹板出现裂缝。
9.端结点有糟朽或下弦糟朽等于或大于截面面积10%。
10.下弦干裂,裂缝长度等于或大于节间长度之半或宽度等于或大于0.5厘米。
11.上弦或腹杆干裂,裂缝长度等于或大于节间长度或宽度等于或大于1厘米。
12.腹杆弯曲,弯曲程度等于或大于腹杆长度之1/80。
13.上弦有坡度为1∶6以上的斜纹裂缝,下弦坡度为1∶10以上的斜纹裂缝。黄花松下弦有扭纹裂缝。
14.下弦方材有超过两个相邻面的斜纹裂缝,或圆材有等于或大于圆周长1/3的斜纹裂缝。
15.下弦在1米长度内有节径等于或大于2厘米的松节或朽节2个以上;在40厘米长度范围内有等于或大于所在面宽度1/4的节群;上弦或腹杆在1米长度内有节径等于或大于3厘米的松节或朽节2个以上;在40厘米长度范围内有等于或大于所在面宽度1/3的节群。
16.刻槽接合不严、扒钉脱落、螺栓、兜绊松动。或缺少应有的结合铁件致拉杆不起作用。
17.直径在19毫米以上的钢拉杆端头未用双帽螺栓或螺帽松动。
18.中央钢拉杆用木垫板或铁垫板过小薄,不符应有规格(一般规定:垫板尺寸应等于或大于螺栓直径的3.5倍,厚度应等于或大于直径之半)。
19.端结点槽齿结合做法,剪力面长度不足20厘米。或发生顺纹裂缝,或缺少保险螺栓或刻槽深度不足(一般规定:单齿结合刻齿深度等于或大于2厘米,双齿结合两齿之差应大于2厘米)。
20.下弦接头夹板,使用单排螺栓或直径小于12毫米的螺栓。
21.缺少交叉风撑或风撑截面尺寸不足或风撑数量不够(一般规定:8~15米跨度之屋架须在屋架中间设有一道交叉风撑,大于15米跨度之屋架须在屋架跨度1/3处设置两道交叉风撑)。
22.交叉风撑设置不当而影响山墙稳定(一般规定:风撑之设置应使用两榀屋架连成一整体,不允许房架与山墙之间设置交叉风撑)。
第四条 苏式屋架:人字与斜撑或拉条结合不良,致使檐墙产生水平向裂缝应予加固。
第五条 木楼梯、外走廊和挑阳台的柱根、柁头、接榫有糟朽,应予加固,松动应予背紧,严重毁损应予更换。
第六条 灰顶棚,吊挂过稀、钉子过小、钉合处劈裂,有明显下垂,应予以加固。
第二章 碎 砖 墙
包括碎砖墙、外整里碎砖墙、四角硬整砖檐子整砖下碱及土坯墙等。有下列毁损情况应予加固。
第七条 前后檐墙,山墙歪闪程度等于或大于8厘米,结合墙身空鼓综合考虑。
第八条 墙身局部空鼓面积等于或大于2平方米,且突出等于或大于5厘米。
第九条 墙身空鼓形成两层皮。
第十条 墙身裂缝宽度等于或大于3厘米。并结合毁损原因进行综合考虑。
第十一条 碎砖墙搁柁未加固。
第十二条 硬山搁檩已发现裂缝。
第十三条 墙腿歪闪等于或大于4厘米并有裂缝。
第十四条 土坯下碱潮碱等于或大于墙厚之1/3。
第三章 整 砖 墙
包括砖拱楼板、砖旋、暖气沟墙及档土墙等。凡墙身、砖柱、砖拱楼板等发现裂缝情况应进行专门鉴定。现验核计算、分析原因,根据毁损程度进行加固。一般根据砖墙裂缝(四行砖以上的长度)情况及歪闪程度决定加固处理办法。
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应予加固。并在裂缝处贴石膏带随时观测其发展,以防止突然破坏。
1.承载力不足之窗间墙或砖柱产生竖向裂缝。
2.局部承载力不足。如大梁底部的窗间墙或砖柱有竖向裂缝等。
3.顶层横墙与外墙接搓处,在砖拱楼板标高处向内倾斜45°向上开展的裂缝。
4.房墙歪闪程度等于或大于墙厚之1/6或高度之1/70。
5.平砌砖石旋下垂等于或大于跨度的1%,裂缝宽度等于或大于0.5厘米。
6.内外温差引起的砖砌烟囱竖向裂缝。
7.人防坍陷造成的墙体裂缝,需将人防填实,再按具体情况进行加固。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裂缝情况定期观测裂缝是否开展,再决定是否需要加固。
1.属于地基不均匀沉陷引起的裂缝:
(1)砌体主拉应力不足在窗间墙、窗台墙、内墙或外墙的窗口、门口处产生的斜度45°裂缝。
(2)砌体水平剪应力不足形成在窗间墙上下两对角成对的水平向裂缝,沉降大的一边裂缝在下,沉降小的一边裂缝在上。
(3)在纵墙顶或底层窗口墙产生向下或向上开展的竖向裂缝。
(4)局部地基沉降如地下室、暗井、暗沟处理不当,在底层墙有斜向或水平裂缝。
(5)建筑物间高差较大,未设沉降缝,在毗连处引起的竖向裂缝。
2.属于混凝土温度变形引起的墙身裂缝:
(1)顶层墙身尽端各1~2个开间内,在窗口对角,向上及向下开展,两尽端成对的、倾斜45°的“八”字形裂缝。
(2)平顶檐口下或屋顶圈梁下2-3行灰缝处的水平向裂缝,两端严重向中间开展,成断续状态的水平向裂缝。墙角处女儿墙则呈现自上向下开展的45°方向斜裂缝。
(3)苏式屋架或钢筋混凝土大瓦的水平推力在窗间墙上部产生水平向裂缝。
(4)屋面保温层过薄的宽大房间,在窗口上下水平处出现水平向裂缝,一般窗口下部裂缝大,上部裂缝小。
(5)大截面钢筋混凝土过梁伸缩,在过梁底部的砌体处产生弧形向下开展的裂缝。
(6)施工不良或拱高不足6厘米的砖拱楼板,在拱心或拱脚产生沿小梁方向的裂缝。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墙身裂缝可不做加固处理:
1.由于温度伸缩而引起的墙体裂缝,不甚严重时,如:钢筋混凝土楼板长度超过40米而未设伸缩缝引起的墙体裂缝;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在同一标高,由于楼板伸缩,在楼梯间处的墙体出现裂缝;多层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由于温度收缩使楼梯间在休息板处的墙身产生裂缝;地下室顶板收缩致使墙身裂缝等。
2.窗口过大的多层楼房,因窗间墙荷重大、下沉多,致使窗台墙出现竖向裂缝。
第四章 钢筋混凝土结构
凡钢筋混凝土构件(包括楼板、梁、柱等)在发现有裂缝、变形、酥松、露筋等毁损情况时,应进行专门鉴定。在验核计算、分析原因后根据毁损程度决定加固处理办法。
第十八条 属于下列裂缝情况应予加固。并在裂缝处贴石膏带随时观测其发展,以防突然破坏。
1.强度或刚度不足之筒支梁在跨度中间1/3范围内之梁下方有等于或大于0.5毫米向上开展(与主筋方向垂直)的竖向裂缝群,或有的裂缝长度已向上伸延等于或大于梁高之2/3。连续梁两端有向下开展之竖向裂缝群且跨中有向上开展的竖向裂缝。
2.剪应力不足之梁在距支座边缘1.5~2倍梁高附近,向跨度中间方向倾斜40°~60°之斜向裂缝,宽度等于或大于0.4毫米;或长度向上伸延等于或大于梁高之3/4。
3.剪应力不足所产生的上述位置之斜向裂缝,不论其宽度与长度,同时在伸入支座的主筋处有水平向裂缝。
4.钢筋位置不正确之雨罩或阳台挑梁或挑板在根部上方有向下开展不论其宽度与长度的竖向裂缝。
5.承压强度不足之柱在高度之半中间之范围内有竖向裂缝。
6.井字楼盖在长短向梁交叉处有竖向裂缝。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裂缝情况应定期观测裂缝是否发展或经荷载试验后确定加固处理。
1.小于上述限值之竖向裂缝与斜向裂缝。
2.局部承压强度不足在柱头处产生之发丝状竖向裂缝。
3.捣固不实产生露筋在主筋附近发现水平向裂缝。
4.扭应力不足的阳台墙梁有45°方向、间距均匀、围绕整个梁长之螺旋状裂缝。
5.施工质量不符设计要求或验收规范的预制楼板,如板肋局部脱离,边肋严重掉角、露筋,非通长断续性的纵向裂缝等。
第二十条 属于下列裂缝情况可不做加固处理:
1.长度超过40米未设伸缩缝之现浇楼板,在楼梯间的门厅楼板连同梁在中部产生单一的、上下宽度均等竖向裂缝。
2.混凝土的收缩在楼板呈现无任何规则的裂缝,但不开裂至板边,有时深度较大,甚至穿透楼板。
3.具有地下室混凝土板墙之地下室顶板,在楼梯间的门厅产生楼板连同梁的通直裂缝但楼层各楼板并无此种裂缝。
4.混合结构楼板之伸缩在墙角处产生45°方向之裂缝。
5.高度在70厘米以上的钢筋混凝上梁由于收缩,在梁腹两则产生自中间向上下开展,间距均匀但不裂通的竖向裂缝。
6.过道楼板沿跨度方向有成段的收缩裂缝。
7.施工缝接合不严在楼板1/3跨中产生平行于梁的竖向裂缝。
8.配筋较密的柱产生水平向混凝土收缩裂缝。
9.预制楼板接缝处填缝不严产生的直线裂缝。
10.预制楼板钢筋保护层厚度不足产生规则的、均匀的箍筋位置处的横向裂缝。
11.凡小于上述限值,但大于0.3毫米的裂缝应用环氧树脂封闭。露筋处应修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