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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禁止生产、销售劣假农药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5-09 生效日期: 1988-05-09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我省近年来农药货源偏紧,一些单位和个人乘机倒贩假劣农药,致使大量假农药流入市场。据有关部门了解,最近在我省农药市场上销售的不合格的呋喃丹农药,主要是山西省万荣县荣河镇民生化工厂生产的,有的包装还采用全国主要生产厂家的包装,并附有伪造合格证。这些农药中的呋喃丹含量很低,有的则根本无含量,是用河沙、赤红混合而成。我省一些地方的农药经营部门,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检验就随意购进和销售,致使这些假劣农药在我省渭南、大荔、澄城等县泛滥,直接危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严重影响了农作物病虫害的防治效果,给农业生产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现将这起事件通报全省,希望各地从中认真记取教训,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农药是防治农作物病虫、鼠害、杂草的重要物资,一切农药生产、经营部门必端正指导思想,坚决从维护农业生产的大局出发,努力增加农药生产,确保质量,货真价实,服务生产。 
  一、各农药生产厂一律不准生产、加工和销售未经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登记的品种,不得在报刊、电视、广播上刊登和播放这些农药生产广告。 
  二、一切农药经销单位不准采购和销售未经登记的农药。对购进的农药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凡因销售未检劣质农药,造成防治无效或给农业生产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由经营者赔偿经济损失外,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其领导者还要追究责任,严加处理。 
  三、利用广播、电视等手段做好宣传工作,扩大影响,缩小假劣农药的扩散面。对已销售到农民手中但尚未使用的劣假农药,农业、工商行政管理、农业生产资料等部门要抓紧做好回收工作,并在原销售单位封存,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进行处理。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药销售市场的管理,对经营农药的单位要进行整顿,对经销假劣农药的单位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农业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农药的使用管理办法,坚决杜绝假劣农药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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