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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30 生效日期: 2006-03-30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关税[2006]22号
海关总署: 
  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现将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增对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产品征收消费税,停止对护肤护发品征收消费税,调整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白酒的消费税税率;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消费税额的30%征收;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二、调整后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商品共14类,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三、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税收政策问题,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口货物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0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商品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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