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内营字第09400810090号
一、本原则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二、适用范围:
(一)依建筑法第十一条规定之一宗基地及其建筑物为范围所成立之公寓大厦管理组织。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与山坡地开发建筑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开发许可建筑之基地、建筑物及其共同使用及管理之设施为范围所成立之社区管理组织。
(三)同一宗基地有数幢各自独立使用之公寓大厦,符合下列规定并分别成立管理委员会或选任管理负责人者:
1.各幢公寓大厦公共基金分别独立运用。(各自设立专户及帐册)
2.共享部分分别划分管理维护方式及管理维护费用分担方式明确。
(四)非封闭式公寓大厦集居社区,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就住宅、办公、商场分别召开区分所有权人会议,成立管理组织者。
三、申请应备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备书及申请报备检查表,格式如附件一、附件一之一(编号:P10、P11)。
(二)成立管理委员会或推选管理负责人时之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名册,格式如附件二(编号:P20)。
(三)成立管理委员会或推选管理负责人时之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会议纪录,格式如附件三、附件三之一编号:P30、P31)。
(四)公寓大厦或社区区分所有标的基本资料或建筑物使用执照影本,格式如附件四(编号:P40)。
四、申请程序:
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管理负责人检齐第三点或第六点规定应备文件报请直辖市、县(市)政府备查。直辖市、县(市)政府得委由乡(镇、市、区)公所受理。
五、行政配合:
(一)申请案件经查文件齐全者,由受理报备机关发给同意报备证明,格式如附件五(编号:P50)。由乡(镇、市、区)公所受理报备者,应逐件报请直辖市、县(市)政府备查,同时副知该辖警察局(分局)。
(二)由乡(镇、市、区)公所受理报备者,应将前款公寓大厦管理组织报备资料建文件,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以前汇整受理件数、管理组织名称及其主任委员或管理负责人资料,报请直辖市、县(市)政府备查。直辖市、县(市)政府应于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以前,汇整自行受理报备及委由乡(镇、市、区)公所受理报备之件数、管理组织名称及其主任委员或管理负责人资料,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查,格式如附件六(编号:
P60)。
六、管理组织报备后,重新互推之主任委员或推选管理负责人者,应填具申请变更报备书及申请变更报备检查表,格式如附件七、附件七之一、附件七之二(见编号P70、P71、P72)。申请案件经查文件齐全者,由受理报备机关发给同意报备函;由乡(镇、市、区)公所受理报备者,应逐件报请直辖市、县(市)政府备查,同时副知该辖警察局
(分局)。
七、政府集中兴建之国民住宅社区,由国民住宅主管机关执行管理与维护工作,除另有规定外,不适用本处理原则办理申请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