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吉省价收字[2000]29号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为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家对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指示精神,加强对交通、城建路(桥、隧)收费站收费的管理,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经研究决定,对全省交通、城建路(桥、隧)收费站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不得再给各交通、城建路(桥、隧)收费站发放收费许可证,同时,不再对已发放的交通、城建路(桥、隧)收费站的收费许可证进行年审。
二、各市(州)、县(市、区)物价部门,要立即通知本辖区内各交通、城建路(桥、隧)收费站,在2000年12月1日至2001年2月28日期间,携带所持有的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和相关资料到省物价局审核换发新证,同时携带的还有:批准设立收费站的文件、批准收费站收费的文件、建设道路投资凭证(银行贷款、集资等)、从收费开始至2000年11月31日收费收入情况的相关资料(每年的财务年终决算报表等)。
三、从2001年开始,全省各交通、城建路(桥、隧)收费站的收费许可证统由省物价局进行年审。至2001年3月1日,各收费站所持有的原由各市(州)、县(市、区)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