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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四平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氯碱生产用电执行优惠电价政策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17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工字[2000]10号
四平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落实氯碱企业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政策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氯碱行业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91号文件)中“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上)的氯碱企业用电,2000年免征每千瓦时2分钱的电力建设基金”的规定,经商省电力公司,对你厂2000年氯碱生产用电免征2分钱电力建设基金。此电价优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由省电力公司负责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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