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农辅字第0930050666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 农辅字第0930050666号令 修正发布 第5条条文
第5条 农会符合下列规定,得就本法第四条所定任务参与出资设立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一、调整后净值为正数者。
二、最近三年总盈余均为正数者。
三、无累积亏损者。
九二一重建区农会未符前项规定者,因配合灾后重建农业重大建设,并报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 农辅字第0930050666号令 修正发布 第5条条文
第5条 农会符合下列规定,得就本法第四条所定任务参与出资设立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一、调整后净值为正数者。
二、最近三年总盈余均为正数者。
三、无累积亏损者。
九二一重建区农会未符前项规定者,因配合灾后重建农业重大建设,并报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