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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非煤矿山企业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8 生效日期: 2005-12-28
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安监总厅字〔2005〕184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非煤矿山企业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安监总厅字〔2005〕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现就非煤矿山企业未按期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责令未按规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立即停产 
  自2006年1月1日起,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逾期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非煤矿山,一律先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通报各相关部门,收缴有关证照,停止供应电力、火工品、水等所需生产资料。对逾期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非煤矿山,不再采取停产整顿措施,而采取停产并依法关闭的措施。 
  二、按时上报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务必于2006年1月10日前,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情况统计数据",特别是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总数以及非煤矿山企业的名单,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 
  三、抓紧制定非煤矿山企业关闭工作方案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抓紧研究制定关闭工作方案,并于2006年1月28日前将方案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同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于2006年2月底前,完成对所有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实施依法关闭工作。关闭工作方案要明确: 
  一是对未提出申请的非煤矿山按照区别轻重缓急的原则,要先关闭那些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矿山,并列出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矿山名单。如井工开采矿山,特别是矿业开发秩序混乱,一个矿区存在多个矿山开采、越层越界开采、偷采和以探矿为名实为开采等违法生产的矿山。同时,要关注当前市场需求旺盛矿种但未按期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也作为先关闭的对象。 
  二是按照分批实施的原则,将所有应关闭的非煤矿山列出分批分期实施的时间计划表。 
  四、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对于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在实施停产措施的基础上,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分期分批实施依法关闭的意见。关闭应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吊销相关证照;停供并处理火工品;停供电、水,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炸毁、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从业人员等。 
  五、及时向社会公布应依法关闭矿山的名单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对本地区已被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的矿山,及时在省级主流媒体上进行公告。将关闭矿山的名单向社会公布,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争取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与支持。同时,要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有功者要给予奖励,鼓励人们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 
  六、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力度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岗位责任制,坚持从严执法,做好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的停产和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工作。发现该停不停、该关不关或明停暗开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国土资源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电力等部门和单位,积极开展联合执法。 
  七、做好关闭非煤矿山的信息反馈工作 
  为及时掌握非煤矿山关闭工作动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自2006年1月21日至2月底,在每旬的第一天(即1日、11日、21日,遇节假日时间顺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报送《未申请许可证的非煤矿山关闭情况旬报表》(见附件)。各地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的组织领导,克服困难,按时报送信息(可采取电子邮件或者传真方式)。 
  联系人:杨秀东 
  E-mail:yangxd@chinasafety.gov.cn 
  传 真:010-64463769 
  附件: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关闭情况旬报表(略)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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