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房市[2004]289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程序》印发给你们,自2004年7月1日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2002年12月19日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发程序》(津房市〔2002〕332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加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管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特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前,应当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申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到市场管理处办理申领手续,提交《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申请书》,填写《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登记表》,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2、取得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经批准的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已按照规定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的证明;
5、已备案的物业管理方案或已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6、商品房项目基础工程形象部位的证明及图像资料;
7、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8、商品房销售方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销售进度、销售手段、营销策划方案,以及《面积计算成果表》和加盖公章的项目总平面图。其中项目总平面图用红笔圈出拟售房屋的位置)。以上第1、2、3、4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经核对内容无误后,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专用章。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收件工作人员当场受理许可申请,接件后给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机关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1)。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受理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单”(附件2)。
三、审查
市房管局受理申请后,由市场管理处对开发项目进行现场查勘,留存图像资料,填写《商品房售房许可现场勘查记录表》。现场查勘需2名以上工作人员,并在核查记录上签字。
市场管理处对开发企业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1、所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2、开发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3、建设计划、土地、规划、施工等证件记载的所有权人是否与申请的开发建设单位一致;
4、有关证件规定与申请销售的范围是否一致;
5、基础工程形象部位图像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现场查勘记录是否符合规定;
6、《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登记表》填写内容是否齐全、规范;
7、商品房销售方案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8、其他应予审查的事项。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市场管理处在《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审核表》中签署意见,报市局批准后,由市场管理处向申请人送达加盖市局印章的《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市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3),由市场管理处送达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件:
1. 申请受理通知书(略)
2. 补正告知单(略)
3.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