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1999]6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为加强国民经济核算管理,提高各地市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水平和数据质量,纠正计工作中出现的迟报、拒报、弄虚作假等现象,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省政府1999年第22次省长会议研究决定,建立对地市(含杨凌示范区)国内生产总值及相关指标的评估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估的原则和指导思想
评估要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和规范方法、科学评估的原则。既要贯彻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也要从我省的实际情况出发;既要坚持全国统一、规范的方法,也要实事求是,不断探索,不断总结,不断完善;既要对各地市国内生产总值全面评估,也要对问题突出的地方进行重点检查,坚决做到政令畅通,依法治统。
二、评估的内容和重点
(一)数据评估的内容。包括各地市的季度、年度国内生产总值及分行业增加值(当年价格及可比价格)和增长速度。同时,也要评估农业总产值、粮食总产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规模以下工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社会消费零售总额、客货运输周转量、邮电业务总量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工资总额等专业统计指标及其增长速度,以及相关价格指数,逐步实现计算国内生产总值所需的全省与地市主要专业统计数据相衔接。}
(二)数据评估的重点。在评估中,当前重点核查第二产业中规模以下工业增加值及增长速度高估和第三产业增加值覆盖面不全,以及国内生产总值核算中方法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
三、评估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国内生产总值等主要统计数据反馈制度。各地市国内生产总值数据上报后,由省统计局根据国家规定的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评估办法等规定,对各地市数据分别进行评估,并在5日内将评估结果通知各地市。其中,对国内生产总值上报数据与评估结果有较大差异的地市,将提出具体修正意见。有关地市要根据修正意见,在3日内对本地市数据进行重新核实、调整并报送省统计局。有关地市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书面申述意见和说明情况,但不得影响当季评估结果的使用。确实存在需要调整的因素,经核实后在下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时调整。
(二)建立国内生产总值数据质量责任制。各地市要加强对统计工作领导,高度重视国内生产总值数据质量评估工作。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人要对本地区的国内生产总值数据质量负责。各地市统计部门要严格执行全国统一、规范的核算方法和省统计局制定的实施方案,按时、按要求上报资料并做好评估工作。
(三)建立国内生产总值数据公布、使用制度。省统计局要按季度向全省正式通报经审核评估后的各地市国内生产总值数据。各地市数据在未经省统计局评估之前,只能作为初步核算数,供内部参考。对外公开使用,以省统计局评估后的正式数据为准。
(四)从1999年第四季度开始,对各地市国内生产总值数据质量实行评估。具体评估办法及实施细则,由省统计局另行制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