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部分大型企业所属非法人机构年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07 生效日期: 2005-02-07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工商企字[2005]第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在企业年检工作中,由于一些大型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众多,特别是企业法人编制企业财务报表复杂,有的还要经过审计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法人办理年检时间相对较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年检。为方便这类企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理年检手续,提高年检工作效率,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对部分大型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年检进行改革试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试点的范围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家大型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 
  二、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有多个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年检时可由企业法人授权具有管理职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由省级非法人分支机构书面委托其中的一个非法人分支机构,集中办理多个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年检手续。非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其他非法人分支机构不得承担集中办理年检事宜。 
  (二)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承担集中办理年检事宜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书面授权其具有管理职能的文件或者省级非法人分支机构书面委托其办理集中年检事宜的文件。 
  (三)《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  条规定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可放宽到提交省级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省级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的,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出具的该分支机构在本年度年检期间仍然存续的证明文件。 
  提交的企业法人或者省级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已加贴上一年度通过年检的标识; 
  (2)所签署的日期在本年度年检期间内; 
  (3)注明办理分支机构年检使用并加盖公章。 
  三、各试点单位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的时间和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申报年检。 
  四、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与试点企业的协调和沟通,按照试点的范围和要求认真做好企业年检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同时,要通过年检加强对登记事项的监督检查,规范企业行为。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 
   
 
二○○五年二月七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