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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征收屠宰税实施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6-10 生效日期: 1994-07-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第8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屠宰税征收管理,根据《屠宰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屠宰生猪、菜羊、菜牛(包括其它大牲畜,下同)的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个人为屠宰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屠宰税。


    第三条    屠宰税实行按头定额征收。猪每头四元,羊每只一元,牛每头六元。税额的调整,由北京市税务局确定。


    第四条    屠宰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屠宰应税牲畜的当日。


    第五条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六条    屠宰税由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也可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金额5%付给手续费。


    第七条    下列项目免征屠宰税: (一)单位和个人、自宰、自食的生猪、菜羊、菜牛; (二)少数民族在宗教节日宰杀自食或分食的牛、羊。


    第八条    屠宰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原在本市执行的屠宰税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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