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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禁止外省市单位和个人在我市举办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培训班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6-13 生效日期: 1994-06-1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培发字[1994]206号
市属各局、总公司,区、县劳动局,取得《北京市工人培训许可证》的办学单位:
  最近,有的外省市个别单位和个人,未经我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我市举办工人技术等级培训班,并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此做法违背了劳动部1990年7月12日发布的《工人考核条例》的有关规定,干扰了我市工人培训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加强我市工人培训考核工作的管理,建立良好的培训秩序,现就外省市单位和个人到北京市地区举办工人技术培训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接通知后,请你们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工人培训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如发现外省市单位及个人擅自举办工人技术等级培训班,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办班,同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将结果报市劳动局培训处。
  2、外省市单位和个人,在我市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一律无效。本市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换发市劳动局签发的技术等级证书。
  3、本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本地区的工人技术培训、考核工作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外省市单位和个人举办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的培训班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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