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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24 生效日期: 2005-02-24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5]16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留抵税额能否抵减查补税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4)2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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