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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贯彻《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6-09-13 生效日期: 1986-10-01
发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发[1986]77号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精神,修改和补充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职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

  二、职工违纪后,企业应认真核实违纪事实,耐心进行思想教育,积极鼓励其改正错误,经多次教育无效的,可以辞退。

  三、辞退违纪职工,企业要认真填写“辞退违纪职工审批卡片”,经厂长批准后,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本人持《辞退证明书》到户口所在地的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待业登记。

  四、被辞退的职工系集体户口的,可在企业所在地落户;本人要求到配偶、父母或原籍所在地落户的,应当按照从大城市到小城市、从城市到农村的原则办理。

  五、因违纪被辞退的职工,应接受当地劳动服务公司的管理、教育培训和就业指导,积极参加就业训练,服从就业介绍,也可自谋职业。

  六、《辞退违纪职工审批卡片》、《辞退证明书》样式由省劳动局统一制定。

  七、本实施办法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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