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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6-09 生效日期: 1982-06-09
发布部门: 四川省
发布文号:
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点工资的通知”(即国发[1982]58号文件),已印发各地,现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本着加班工资总额低于去年实发数的原则,从严控制。要按照省政府川府发[1982]19号文件规定原则,对符合规定组织加班的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核定。企业(包括各类扩权试点企业,下同)全年发放的加班工资总额,除抢险等特殊情况外,法定节日内必须进行连续生产或营业的企业单位,一般不超过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点五,少数的最高不超过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点五;其他企业单位,一般不超过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少数的最高不超过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点五。生产任务不足及本不需要加班的企业,不应核定加班工资。 
  二、企业加班计划和加班工资总额的审批权限。我省各企业单位全年的加班工资总额,由主管部门集中核定,经同级劳动部门审批同意后下达执行。工资关系在川的部属企业,由省代管部门集中核定,经省劳动部门审批同意后下达执行;工资关系不在省的部属企业,按其主管部下达的计划执行。各级劳动部门审批后的加班工资总额要抄送当地银行监督执行。 
  三、实行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承包工资、提成工资、超定额计件奖励以及其他直接按照劳动成果计酬制度的单位和职工,除法定节日加班可按现行办法发给加班工资外,其余加班均不得发给加班工资。 
  独立核算企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和正副车间主任以及职务相当于副科长级以上的其他领导干部,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进行工作的,不得发给加班工资。 
  享受超场次补贴的影、剧院职工,不得发放加班工资。 
  四、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的职工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进行工作的,一律不得发给加班工资。 
  五、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加班工资管理问题,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根据国务院发[1982]58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在本地区试行,并送省劳动部门备查。 
  六、凡过去的有关规定(包括地区、部门的规定)与国务院和省这次的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国务院和省这次的规定为准。 
  七、各地区、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的这次规定,对企业单位发放加班工资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对于那种不顾职工身体健康,依靠加班加点来完成生产任务,和采取不正当手段把发加班工资作为变相增加收入的错误做法,要坚决纠正。对于弄虚作假,情节恶劣、严重违法乱纪的有关领导人员,要给以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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