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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深入开展酱油打假专项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30 生效日期: 2001-07-30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200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酱油是日常生活中常用的主要调味品,酱油质量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近期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发现,一些不法分子或用工业盐代替食用盐加工酱油,或为增加酱油中氨基酸态氮的含量,用毛发水解脱氨酸废液、味精母液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食品用料配兑酱油,牟取暴利;有的卫生指标严重超标;有些酱油生产企业偷工减料,酱油主要成分氨基酸态氮含量达不到国家强制标准的要求,有的含量甚至为零。这些做法极大地威胁和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确保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受侵犯,使人民群众吃上放心的酱油,总局决定,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酱油打假和质量监督抽查活动,把食品打假专项斗争推向纵深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用非食品用料加工生产酱油的违法行为 
  各省局要在8月10日前部署到市、县局,8月11日至8月31日统一进行专项打假。主要任务是: 
  1.打击非法生产活动。各地质量技监部门要严厉查处酱油生产企业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酱油冒充合格酱油等违法行为。凡发现辖区内用毛发水解胱氨酸废液、味精母液、工业盐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食品用料加工生产酱油的企业一律依法查封,责令停产,并报告当地政府协调,由卫生部门吊销其卫生许可证,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人代表的刑事责任。 
  2.端窝点。各地质量技监部门凡发现未经注册登记生产不合格酱油的或用毛发水解胱氨酸废液、味精母液、工业盐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食品用料配兑或加工酱油的黑窝点,一律拆除生产设备,取缔生产场所,断绝劣质酱油的生产源头。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撤柜台。各地质量技监部门凡发现劣质酱油流入市场的,要发布公告,明确一律撤下柜台,停止销售,全部追回,进行无害化处理。案发地质量技监部门要及时向流向地通报情况。 
  二、加大酱油质运监督抽查力度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局要结合本通知精神,对本辖区内酱油制作、加工企业有重点地组织一次质量监督抽查。重点是监督抽查质量不稳定的中小企业的产品,检查内容一是酱油的卫生指标,重点对铅、砷、黄曲霉毒素B;、苯甲酸、大肠菌群等卫生指标和氨基酸态氮营养指标进行检测。9月1日前,依据《酱油卫生标准》,9月1日后,依据《酿造酱油》新国家标准、《配制酱油》新行业标准及《酱油卫生标准》进行抽查。二是检查酱油标签,主要检查是否严格按照《酿造酱油》新国家标准和《配制酱油》新行业标准的要求明示酱油的具体生产方法。 
  2.凡酱油卫生指标不符合规定或不正确、不真实标注酱油生产方法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应报告当地政府协调,由卫生部门吊销其卫生许可证、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3.各地质监部门凡发现卫生指标不符合规定的或不正确、不真实标注酱油生产方法的酱油已出厂的,应责令生产企业立即查明流向并通告经销企业撤下柜台,全部追回,进行无害化处理。 
  4.各地质量技监部门要大力宣传严格管理、质量稳定、连续抽查合格的酱油生产企业的产品,扶持名优产品。同时,对违法生产、连续抽查不合格的酱油生产企业要坚决予以曝光。 
  三、具体要来 
  1.各地质监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立即根据本通知要求,统一部署,集中力量,精心组织。 
  2.各地质监部门务必坚决落实“五不放过”的要求,凡发现源头及流向跨辖区的,在及时向涉案辖区通报联络的同时,要抄报上一级部门进行督查。 
  3.各级质监部门要认真研究从源头上监管酱油质量的治本措施。对新建的酱油生产企业,要积极探索开业前审查。要帮助生产企业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内部管理,严格生产工艺,严把原料关、检验关,确保不合格的酱油不出厂。要将本辖区内酱油企业的基本情况和质量监督抽查的情况等建立档案,为长期监控建立基础。 
  4.各省局要在9月10日前将专项打击劣质酱油情况的书面总结报总局监督司。集中打击期间,凡发现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10月10日前,将酱油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及从源头上监管酱油质量的措施建议报总局监督司。 
  附件:新标准信息 
 
 
2001年7月30日 
 
 
新标准信息 
 
  GB18186-2000《酿造酱油》新国家标准和SB10336-2000《配制酱油》新行业标准将于2001年9月1日正式实施。目前标准文本已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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