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房地[2005]83号
天津乐康置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乐康小区四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你公司在红桥区团结路承建的乐康小区五期94790建筑平方米砖混结构住房的销售价格为政府指导价格。经审核,你公司可按平均每平米不超过3330元自行安排楼层、朝向差价。但单套住房最高销售价格不得超过你公司填报的备案价格。
以上住房销售价格应在销售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在标示的售房价格之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国家规定的代收代缴税费除外)。 天津市物价局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