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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政府、企事业单位驻吉林市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2-30 生效日期: 1993-01-01
发布部门: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市政发[1992]76号
为加强对外地驻吉林市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 外地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吉林市设立办事机构的,应报市经协委提交吉林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地企业、事业单位在吉林市设立机构的,由市经协委批准。设立经营性机构的,还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登记注册手续,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二、 凡经上述规定机关批准设立的外地各类驻吉机构,均适用本规定。
  三、 市经协委是外地驻吉机构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及对外地驻吉机构的服务、协调和管理工作。
  四、 申办驻吉机构,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开办驻吉机构的申请书;
  (二)申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资产信用证明的复印件;
  (三)申办单位所在地经协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所申办驻吉机构的职责(经营)范围、隶属关系、级别、人员编制、机构设置等有关文件;
  (五)拟办的驻吉机构负责人任职的文件(如在吉林市聘任,须出具在职单位的证明或离职证明),以及工作人员名册;
  (六)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办公用房证明书(产权证书或承租合同)。
  五、 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驻吉办事机构,应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经协委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管理登记证。
  如地址迁移、变更名称或调整、撤销机构的,应在三十日内到市经协委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六、 管理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每年的三月一日前,各驻吉机构应向市经协委办理当年的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者,按自行撤销处理,由市经协委通知有关部门,终止其在吉的活动。
  七、 由派出地调入驻吉机构的工作人员,凭设立驻吉机构的批准文件,申报本市暂住户口。人员调整时,凭市经协委出具的证明,申请办理暂住手续。
  八、 驻吉机构所需的工作人员和工勤服务人员,可从吉林市招聘,并按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九、 市经协委负责向外地驻吉机构传达或转发有关文件。
  十、 凡经批准的驻吉机构,应按规定向市经协委缴纳管理服务费。
  十一、 驻吉机构应遵守国家和本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十二、 本市各县(市)、乡(镇)政府、企事业单位在本市城区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三、 本规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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