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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2003年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运用利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9 生效日期: 2003-04-29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税发[2003]126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问题的通知》(署税[1999]452号)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现将2003年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的利率通知如下: 
  一、年息为0.72%,月息为0.6‰,日息为0.02‰。 
  二、上述利率仅适用于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其他缓税利息的计征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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