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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5 生效日期: 2003-09-25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乌政发[2003]81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县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驻乌中央、自治区、兵团、军区、武警单位: 
  随着今年冬季供热期的临近,冬季供热工作已成为广大市民反映强烈,要求迫切的热点问题。对此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也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做好今冬明春城市供热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供热保障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市供热管理和热费收缴工作的领导,要层层签定责任状,逐级落实任务,要从关心群众生活,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协助供热单位做好供热和热费收缴工作。 
  二、认真做好热费的缴纳工作。各单位要把为职工缴纳、报销热费列为必须保证的支出,确保按时足额交纳,不允许挤占挪用。各供热单位要进一步提高热费收缴率,加大热费清欠工作力度;市建委和各有关单位、部门要积极协助和配合供热单位做好热费的收缴和清欠工作。 
  三、各供热单位要提前做好供热设施运行前的准备工作,要保证10月15日按时供热,并确保供热期间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各供热单位要通过强化经营管理,改进和完善生产技术,不断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市建委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乌鲁木齐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加大督促检查和管理力度,做好对供热单位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及时解决供热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城市冬季供热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各新闻媒体要认真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坚持“热是商品,用热须交费”的宣传方向,通过新闻舆论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对恶意不交热费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对供热服务质量进行舆论监督,努力营造一个积极缴纳热费,支持城市供热工作的舆论氛围。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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