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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通人民来信“绿色邮政”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15 生效日期: 2008-04-15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08]17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5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群众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07)3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新时期群众工作水平的通知》(川委办(2007)36号)精神,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规范信访秩序,引导群众通过书信方式反映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通人民来信“绿色邮政”。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通人民来信“绿色邮政”的重要意义
  人民来信“绿色邮政”是指本省范围内的人民群众寄往本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寄往以上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平常信函,寄件人只需在信封右上角注明“人民来信”字样,一律免贴邮票,邮政部门按正常邮件投递到指定的上述收信单位。
  实施人民来信“绿色邮政”是省委、省政府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信访和群众工作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拓宽群众诉求渠道,降低群众诉求成本,引导群众以合法合理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发挥各级、各部门联系群众的职能作用、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有利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树立党委、政府良好形象;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四川”建设。
  二、实施人民来信“绿色邮政”的具体办法
  (一)人民来信“绿色邮政”适用于平常信函。平常信函以外的各类邮件费用由寄件人自理。
  (二)各级邮政部门负责“绿色邮政”信件的投递和数量统计工作。收信单位所在地邮政投递部门负责将“绿色邮政”信件直接投递到收信单位收发室,按平常信函的重量和数量与收信单位收发人员进行邮资和数量签字确认,共同做好信件的日常统计工作。
  (三)人民来信“绿色邮政”所需邮资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收信单位所属同级财政统筹解决。县级及以下人民来信“绿色邮政”所需邮资由县级人民政府安排解决。
  (四)省、市(州)、县(市、区)信访局(办)负责同级人民来信“绿色邮政”归口管理,并与所在市(州)、县(市、区)邮政局签订协议约定具体运行和邮资费用结算方式。各级邮政局依据收信单位收发人员接收邮件时向邮递员签字确认的数量及邮资,按季向各级信访局(办)办理邮资结算。县级以下人民来信“绿色邮政”的归口管理由县级信访局(办)负责。
  三、确保人民来信“绿色邮政”工作的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人民来信“绿色邮政”的实施,为人民来信“绿色邮政”提供必要的财力、物力和人力支持,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要广泛宣传“绿色邮政”,让群众了解和正确使用“绿色邮政”,引导群众通过书信反映问题和表达诉求。
  (二)提高办信质量。进一步提高人民来信办理质量是实施“绿色邮政”的根本措施。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充实办信力量,规范办信制度,优化办信规程,依法、及时、认真地处理好每一件人民来信,确保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级邮政部门对符合人民来信“绿色邮政”范围的信件要及时收寄、分拣封发、运输和投递,不得拒收、扣押、私拆、销毁和违规转交他人。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实施人民来信“绿色邮政”经费纳入预算,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并加强监管。处理人民来信的工作部门要强化初信首办责任制,逗硬办信工作目标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处理人民来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要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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