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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开展清理化学药品地标产品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15 生效日期: 2008-04-15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文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畜牧局,各市、县畜牧(兽医、水产)局:
  根据《农业部关于下达2008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08]10号文件)中通知规定:'鉴于目前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第一轮清理工作全部完成,截止2008年7月15日所有化学药品地标产品将退出兽药市场'。化学药品地标产品退出兽药市场,标志着我国兽药行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为整顿和规范兽药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局决定结合今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于2008年7月16日开展清理化学药品地标产品活动,为保证此项活动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对畜牧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此次清理化学药品地标产品活动纳入工作日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认真落实责任制,把工作任务分解到单位,监管责任落实到个人。进一步建立健全兽药监管责任追究制,对监管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加强与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二)精心部署,狠抓落实。各地要按照我局统一部署,根据本辖区兽药市场实际,把清理化学药品地标产品活动和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制定专项清理整治方案,明确清理整治工作步骤、重点内容和具体措施。要加强对清理整治活动的督查,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对在清理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化学药品地标产品和假劣兽药产品,按照'五不放过'原则,要坚决打击,一查到底,始终对假劣兽药保持高压态势。
  (三)广泛宣传,及早入手。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及早通知本辖区兽药经营企业、动物诊疗机构和养殖场,要求兽药流通和使用各环节的业户停止购进各类化学药品地标产品并做好对现有的化学药品地标产品返厂的准备工作,以保证此项清理化学药品地标产品活动的顺利开展。请各地按照我局统一部署,加快各项工作进度,并在年底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中上报开展清理化学药品地标产品活动情况。
  联系人:吴海涛
  联系电话/传真:0451-82623708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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