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建城[2003]564号
各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做好我省城镇居民的冬季供热采暖问题,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决定开展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一项涉及城镇居民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改革任务,要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对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领导,做好试点工作。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供热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报河北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确定三个国家试点城市,报建设部备案。
各市在制定实施方案时,既要明确改革试点的总目标和总要求,又要精心组织相应的改革措施和实施方法,使试点的各项措施协调配套。一定要把握住供热体制改革的核心,即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逐步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积极推进城镇现有住宅节能改造和供热采暖设施改造。各试点城市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城镇居民转变福利供热采暖的旧观念,理解和支持供热体制改革。要不断总结经验,及时修改和完善改革措施,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加强对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了由柳宝全副省长任组长、赵国昌副秘书长和建设厅边春友副厅长任副组长、各相关单位参加的河北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负责具体指导和协调各地改革试点工作。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对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地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向省领导小组汇报。
各市要在今年12月底以前,将本市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和试点实施方案报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耿学华
联系电话:0311-7904550、7905560
附件:
1、河北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河北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1
河北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柳宝全 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
赵国昌 省政府副秘书长
边春友 省建设厅副厅长
成员:
苏银增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陈金城 省财政厅副厅长
赵继春 省人事厅副厅长
王大印 省民政厅副厅长
张瑞书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邢金书 省国税局总经济师
邢国辉 省地税局副局长
杨智明 省环保局副局长
毛宇山 省物价局副局长
河北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河北省建设厅,办公室主任由边春友副厅长兼任。
附件2
河北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供热新体制,促进建筑节能,满足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促进我省供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对我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
(一)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稳步推进城镇用热商品化、供热社会化,逐步建立符合我省省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供热新体制;加大科技创新力度,促进建筑节能的推广应用,推进城镇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推动城镇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二)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改革单位统包的用热制度,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加大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供热设施的技术改造力度,提高热能利用效率;积极探索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的新办法,积累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的经验;继续发展和完善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经济、安全、清洁、高效的城镇供热采暖系统,改善城镇大气环境质量;加快供热企业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培育和规范城镇供热市场。
(三)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采暖费用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各地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坚持节约能源、改善环境质量;坚持综合配套,分阶段推进。
二、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
(四)停止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职工用热制度,改为由居民家庭(用热户)直接向供热企业交费采暖,实行用热商品化。
(五)停止福利供热后,采暖费用采取多渠道筹集,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负担;各级财政、单位用于职工供热采暖的费用作为供热采暖补贴由单位直接向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发放,变“暗补”为“明补”,采暖补贴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补贴标准提高后,已纳入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的采暖补贴标准不再调整,增加部分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
(六)积极稳妥地试行职工采暖补贴。对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应综合考虑职工住房标准、城镇供热平均价格、采暖期限、职工收入水平、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合理确定总体的补贴水平、各类人员的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采暖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可参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方案,结合企业职工住房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
(七)试点城市供热实行政府定价,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要严格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供热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逐步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积极推进城镇现有住宅节能改造和供热采暖设施改造
(八)改革现行热费计算方法,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热费,积极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的办法。今后,城镇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凡使用集中供热设施的,都必须设计、安装具有分户计量和室温调控功能的采暖系统,并逐步执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的新办法。计量和温控装置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现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也要按照分户计量、室温可控的要求进行改造,安装分户计量、温控装置,逐步实现由按面积计收供热采暖费向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转变。
(九)各城市要着手研究制定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的新办法。新的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办法应实行两部制热费,即热费由容量热费和计量热费两部分组成。容量热费为固定部分,主要由维持热网运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和供热企业管理费用组成;计量热费为变动部分,按用户耗热量多少计价。具体比例和收费标准各市可参照建设部有关指导意见确定。
(十)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有关规定,要加大节能建筑的推广力度,把建造城镇节能住宅和供热采暖设施改造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实际制定扶持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要根据量力而行、分布实施的原则,对既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实施节能改造;试点城市现有住宅的节能改造资金,以及计量及温控装置安装费用,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城市政府、供热企业、职工所在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具体办法由试点城市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四、继续发展和完善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城镇供热采暖系统
(十一)集中供热具有较好的能源利用效率和良好的环境效益,根据我省的能源条件和城镇居民居住状况,实行集中供热是城镇供热采暖的主要方式,城镇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的供热采暖系统,凡有条件实施集中供热的,应积极采取集中供热方式。各市要结合“西气东输”实施的有利时机,优化能源结构,对城市中心区的热电厂、供热站进行燃气一蒸汽联合发电改造。在集中供热不能覆盖的边缘城区,有条件的要发展天然气采暖、热泵等低污染的供热方式,不应新建燃煤锅炉房。同时,各城市要在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指导下,积极研究开发利用新能源、新技术的多种供热采暖方式。
(十二)要加强技术创新,积极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进、完善集中供热系统,进一步提高节能降耗水平和清洁舒适程度,在满足居民采暖需要的同时,促进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环境质量的改善。大中型供热企业要与其它行业结合起来,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优势,积极研究开发经济适用的城镇住宅热计量和温控装置,争取使我省的计量和温控装置形成一种产业。
(十三)要进一步完善城镇供热采暖标准。要结合供热体制改革和供热采暖系统的技术改造,逐步完善城镇供热采暖系统建设的技术标准体系。供热采暖标准中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技术要求均应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强制实施。
五、深化供热企业改革,积极培育和规范供热市场
(十四)实行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制度。在统一管网规划、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市场准入、统一价格监管的前提下,引导和鼓励国有、私有和合作经营企业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与城市政府签订合同,参与城镇热源厂、供热管网的建设、改造和经营,取得规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的特许经营权。
(十五)进一步深化国有供热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供热企业可以通过吸收多种经济成分,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鼓励国有大中型供热企业以参股、控股、兼并等形式跨地区经营城镇供热,推动城镇供热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要加强供热企业内部管理,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有效降低供热成本。
(十六)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进供热行业管理,培育和规范城镇供热市场,行业管理重点要转移到研究制定供热事业发展规划、规范供热市场主体行为、维护供热市场秩序上来。各地要根据国家有关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城镇供热采暖服务质量标准、技术指标和评估监督办法,加强对供热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七)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城镇居民转变福利供热采暖观念,取得群众对供热体制改革的理解和支持,各地在供热体制改革中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不过多增加职工个人、特别是困难企业职工、失业人员、企业退休人员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等低收入居民家庭的经济负担,切实做好低收入居民家庭冬季采暖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