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西利威尔制药有限公司:
根据我部监督检查结果,你单位生产“利威牌康立舒胶囊”(生产批号:20041005/200410010)中含有“格列本脲”成分,已经有关单位检验证实。
根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 二十七 条规定,我部对你单位生产的“利威牌康立舒胶囊”进行重新审查。经审查,确认“利威牌康立舒胶囊”中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格列本脲”等化学合成药物。我部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九条、第 十条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 四 条的规定。现依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 二十七 条规定,决定撤销“利威牌康立舒胶囊”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卫食健字(2000)第0065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