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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事业IC卡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18 生效日期: 1999-03-18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办〔1999〕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委,副省级城市建委: 
  全国建设事业IC卡应用推广工作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个别城市仍存在着缺乏统一规划和管理、盲目上马、低层次重复开发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集成电路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22号)精神以及建设部建计〔1997〕169号、建办〔1998〕1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统一归口管理,规范建设事业IC卡应用市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管理 
  由于IC卡应用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安全性、综合性都很强的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与管理,在建设部IC卡应用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建设部关于IC卡应用管理工作的法规、方针、政策,按照国家对金卡工程提出的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制造、统一发卡、统一管理等五个统一的原则,实施归口管理与监督。为避免盲目上马所造成的资源浪费,未经建设部IC卡应用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各有关应用单位(包括公共交通、燃气、自来水、路桥收费、停车场、物业管理、园林、风景点、行业管理等领域)不得启用新的IC卡应用系统。已经启用的,应暂停扩大规模,并尽快报审。 
  二、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各有关单位在准备应用IC卡时,应首先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连同《建设事业IC卡应用申报表》(见附件)报送建设部IC卡应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部IC办);对已经启动的单位,须将IC卡应用现状及其他有关情况一同报部IC办;未经建设部同意,不得实施。 
  三、坚持“一卡多用、统一发卡”的原则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统一发卡的职能部门,负责组建“一卡多用、统一发卡”的管理机构,并加大对应用行业的管理力度,坚决制止各应用单位自行发卡。任何发卡机构发卡前要严格按照国家《集成电路卡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建设部建卡办〔1998〕12号文件的要求,经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部IC办审核批准后,向国家IC卡注册中心申请注册、获得标识号码并写入芯片后方可发卡。 
  四、加强安全管理 
  为确保各地IC卡应用系统,特别是发卡、充值、清算、资金划拨等环节高度的安全性,建设事业IC卡应用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机制,一律采用部IC办统一提供的密钥管理系统和机具安全模块。 
  五、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所有在建设事业IC卡应用项目中开展业务的产品供应商和系统集成商,必须首先经过部IC办的产品质量和资质认定,未经认定的厂商及产品一律不得进入建设事业IC卡应用市场。各地在实施建设事业IC卡应用项目建设时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经过部IC办认定的系统集成商方具有投标资格。 
  六、高度重视技术选型工作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应用单位要对IC卡应用系统的技术选型予以高度重视,必须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尚无国家标准的,以国标标准为准)、适合“一卡多用”、安全可靠、先进实用的技术类型和相关产品,不应采用落后过时的技术。 
  七、充分发挥部IC办的职能和作用 
  部IC办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能,积极做好应用规划、有关标准、规范的制订工作以及质量审查、市场准入、安全管理、注册登记、技术指导等工作。对按规定开展建设事业IC卡应用推广工作的城市,给予必要的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请将此《通知》及时转发有关应用行业和单位。各地在开展IC卡应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情况,请及时与部IC办联系。 
  联系人:邹 驰、丁兆平 
  电话:010-64933280、010-68394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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