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国税(发)函[1996]9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最近有部分地方的同志反映有些购货单位拒收盖有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发票,个别税务机关也规定盖有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税款,这此做法是不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开具发票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都是可以的,是有效的,各地不得拒收。另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46号《国家税务总局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要求,从今年四月一日起至年底,所有纳税人要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编排新的纳税登记号,请各地暂停按粤国税发[1995]407号文要求刻制发票专用章,以免造成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