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6]160号
海洋石油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澳大利亚STENA公司在华承包平台、油轮安装工程计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外函[1995]080号)转发给你们,请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澳大利亚STENA公司在华承包平台、油轮安装工程计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澳大利亚stena公司在华承包平台、油轮安装工程计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1995年12月7日·国税外函[1995]08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深国税发[1995]378号文《关于澳大利亚stena公司在中国南海合同区块承包平台、油轮安装工程计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1.澳大利亚stena公司在中国南海合同区块承包平台、油轮安装工程和海底管线铺埋工程。根据1995年工程实施情况,该公司提供的劳务,部分发生在中国境内,部分发生在中国境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一条、第 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14号文的规定,应对该公司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劳务收入部分征收营业税。
2.stena公司根据工程技术要求,在中国境外改造、安装、调试其专用工作船取得的业务收入,按照承包合同或标书的规定,构成其在华承包工程必要组成部分的,对其取得的这部分业务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3.stena公司根据承包合同的要求,按专项合同的规定,在境外为出包方安装改制设备,可视为劳务在中国境外提供,对其取得的这部分业务收入,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