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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规定根据青苗实际产量按生长阶段补偿的原则制定。
2.青苗的实际产量,按当年的计划产量结合以往一般产量计算。生长阶段划分为三个阶段:播种初期为第一阶段;发育期间为第二阶段;成熟期间为第三阶段。
3.蔬菜和大田作物的补偿标准:
①蔬菜,在第一阶段最高补偿产量的60%;第二阶段最高补偿产量的80%;第三阶段补偿全部产量。
②大田作物,在第一阶段最高补偿产量的70%;第二阶段最高补偿产量的90%;第三阶段亦补偿全部产量。
关于谷草、高梁杆、花生秧、麦秸、白薯秧等五种附产物的产值较高,应参照青苗补偿标准补偿。
③凡由于用地紧急,必须在青苗生长的第二、三阶段用地时,须减去收获部分。
4.秧畦中的秧苗,尽量动员移植,发移植费,不能移植即补偿秧畦全部投资。已栽秧的地按第三条规定办理;未栽秧的地按白地处理。
5.韭菜补偿标准:(只供参考)
养根(第一年)补偿费=全部投资+利润(最高不得超过全部投资的50%)
新根(第二年)按全年产量(一般按六茬计)分阶段补偿
头茬未割前补偿费=全年产量(折成总卖价)的50%
二茬未割前补偿费=全年产量(折成总卖价)的40%
三茬未割前补偿费=全年产量(折成总卖价)的30%
四茬未割前补偿费=全年产量(折成总卖价)的20%
五茬未割前补偿费=全年产量(折成总卖价)的15%
六茬未割前补偿费=全年产量(折成总卖价)的15%
老根(第三年)补偿办法与新根相同。
1957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