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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28 生效日期: 2007-04-28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济政办字[2007]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山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将于2007年5月1日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在全市范围内大力宣传《规定》和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增强养犬者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自觉性。市公安局要向社会发布《关于实施〈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的通告》。
  二、大力开展集中整治
  从现在起到9月底,在重点管理区内大力开展集中整治,具体分为以下4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阶段(5月1日至31日)。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公安、畜牧等部门,对全市重点管理区内的各类犬只进行详细调查,登记造册,掌握底数。
  (二)登记发证阶段(6月1日至8月31日)。对重点管理区内的准养犬只进行登记发证。养犬单位和个人到公安、畜牧部门联合办公地点进行登记。公安、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和《关于实施〈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的通告》要求,对重点管理区内的准养犬只逐一进行登记、免疫、发证、挂牌。
  (三)严查违规养犬阶段(9月1日至10日)。在重点管理区内组织各区开展违规养犬查处工作;建立落实群众举报奖励制度;没收违规养犬,按规定处罚违规养犬的单位和个人;收容和处理无主犬、流浪犬;维护良好的养犬秩序。
  (四)检查验收阶段(9月11日至月底)。在各县(市)、区对落实《规定》工作进行自查,市有关部门将组织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搞得好的单位进行表彰;对领导不力、措施不落实、登记发证率不达标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依法强化日常管理
  各级公安、畜牧、城市行政执法、工商、卫生、市容环卫等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日常管理力度,健全规章制度,严格依法管理。工作中要把突击清理与日常管理结合起来,不间断地开展违规养犬查处工作,促进养犬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正规化轨道。公安、畜牧、城市行政执法、工商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的线索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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