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房产字[80]第028号
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区房管局:
在全面落实私房政策前,对文革产中个别生活困难或有特殊需要的房主,自一九七九年开始采取了收购其房产的办法,既解决了他们的实际困难,也相应地落实了政策,反映很好。现根据一年来的实践经验,针对目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如下改进:
一、收购范围和原则
1.对文革产中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等生活确有困难的房主可以收购其房产的一部或全部(土地不作价)。收购面要从严掌握,要尽先解决急中之急户。
落实三高、华侨房屋政策中,对不能腾退的被挤占原自住房,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考虑收购。
2.凡收购的房产,其在房管部门经营期间的经济收支,除华侨产外,一般暂不结算。
3.要贯彻自愿的原则,收购前房主应提出书面申请。收购被挤占自住房的,应限于不再要求退还这些住房的房主。
二、审批权限
1.城区及朝阳区,凡符合上述收购范围原则,一户收购费在一千元以下者,由区局长审批;超过一千元的,报市局审批。
2.其他郊区县以及不属于上述收购范围而又必需收购的,一律报市局审批。
三、收购资金控制指标
1.为了便于区局掌握,根据现有资金情况,暂定各区收购(包括各区落实政策办公室收购部分以及各区需报市局审批部分)资金控制指标为:东城、西城各三万元;崇文、宣武各二万元;朝阳八千元。各区要严格掌握,控制使用,不得超出,也不得移作他用。
其他郊区县因文革产数量较少,暂不分配指标。
2.上述下达给城区及朝阳区的收购资金,自文到之日起即可使用。区局财务科应按月向市局财务处核销,核销清单抄报市局房产处一份。
四、处理有关文革产问题,政策性很强,要加强领导,正确执行政策,健全和严格手续制度,注意防止偏差。
以上各点,执行中有何问题,希及时汇报。
198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