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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善后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9-12 生效日期: 1994-09-12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发字[1994]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期货监管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1994]52号文件于1994年4月6日发布以后,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工作进展顺利,现在已到最后平仓或交割阶段。为了保证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停止工作的平稳过渡和顺利结束,各地期货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坚决贯彻国办52号文件精神,监督检查本地期货交易所的具体落实情况,严格做到10月份以后一律不得再进行钢材、食糖、煤炭的期货交易。 
  二、密切注视最后一段时期钢材、食糖期货交易和交割情况,避免发生纠纷,确保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停止工作的圆满完成。 
  三、严禁借用钢材、食糖远期合同之名,继续进行钢材、食糖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严禁非法倒卖远期合同,转手抬价。 
  四、在这项工作结束后,于11月10日之前,把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工作的落实情况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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