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价商[2000]第141号
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
为规范药品市场价格秩序,提高药品价格的透明度,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社会监督,根据国家计委有关规定和上海市物价局沪价商(1997)第343号《关于公布本市药品价格的通知》,现将公布本市药品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布的范围
凡在本市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等销售的药品价格均由市物价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公布渠道
自今年9月起,凡由市物价局向社会公布的药品价格统一由《上海价格信息》(药品专刊)公布。各医药经营单位向本市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等发送的价格通知(单),均需由《上海价格信息》(药品专刊)统一刊登。未经《上海价格信息》(药品专刊)刊登发布的价格通知(单),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不得执行。
三、公布的时间:《上海价格信息》(药品专刊)为月刊,原则上每月中旬发行。
经市物价局批准或由各医药行业协会审核向市物价局备案,得到同意以后的药品价格;有关单位要求公布的药品价格,应提前十天送市有关部门,经确认后由《上海价格信息》(药品专刊)统一公布。
四、《上海价格信息》(药品专刊)公布的药品零售价格,为本市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价格的依据,各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不得擅自突破。
五、各级物价检查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按市物价局统一公布价格执行的以及未经统一公布擅自作价销售的,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