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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校外教育设施和文化娱乐场所对未成年人优惠开发的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8-01 生效日期: 1996-08-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关于校外教育设施和文化娱乐场所对未成年人优惠开放的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丰富未成年人的文化学习生活,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福建省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我省一切校外教育设施和有教育意义的社会文化娱乐场所,都应对未成年人实行减免费开放。法律有规定,或政府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对未成年人开放。


    第三条    一切校外教育设施和文化娱乐场所,应根据对未成年人年龄特点、兴趣爱好、身体条件,开展有利于其身心全面发展,符合对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展规律的文化娱乐活动,让未成年人在各种活动中既得到娱乐,又得到教益。各类活动设施、项目必须保证安全。


    第四条    下列场所应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一)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科技馆、美术馆、德育基地等。
  这些场所每年应举办10次以上的专场,安排内容丰富、健康向上的活动项目,免费向未成年人开放。德育基地对学校组织的参观教育活动应免予收费。
  (二)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儿童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宫、文化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应在儿童节、国庆节举办专场为未成年人免费服务,其他时间应向未成年人优惠开放。公共图书馆应开设未成年人阅览场所,并对未成年人借阅书刊实行免费服务。
  (三)各影剧院应在儿童节、国庆节期间举办儿童电影免费专场。在寒暑假和双休日举办各种形式的中小学生电影专场实行5折优惠。
  (四)公园、动物园在儿童节、国庆节期间对未成年人实行5折优惠,其他时间8折优惠开放。


    第五条    其他各类适合对未成年人活动的盈利性文化娱乐设施、场所,应在儿童节期间对未成年人5折优惠,其他时间8折优惠开放。


    第六条    中小学临时借用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的礼堂、文化体育设施,可与其产权单位协商免费提供。


    第七条    各类对未成年人开放的营业性服务项目价格,应由县级以上物价部门核定。各级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广播电视、城建、共青团、妇联、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加强监督管理,抓好各项优惠措施的落实,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九条    县级以上对未成年人保护部门和活动场所主管部门对本《办法》贯彻执行情况,行使检查监督权。对违反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退还款项。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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