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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提前收回部分兑付资金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0-12 生效日期: 1994-10-12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94)财国债字第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8月底统计,全国财政系统累计兑付国债44亿元(不含“以旧换新”部分),由于“以旧换新”后各地区待兑付国债数量不平衡,造成一些省(市)兑付资金结余数量较大,而一些省(市)兑付资金非常紧张,给兑付工作带来困难。为调剂余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决定将部分兑付资金提前收回(各省应退兑付资金数量见附表),请于10月31日前将核定的应退兑付资金交至你厅(局)预算处,作为中央对地方的往来款,中央将相应减少对地方的资金调度款。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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