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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02-10 生效日期: 1996-02-10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发字[199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保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现就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进行规范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公司章程修订工作,切实保证《公司》赋于股东大会的职权得以落实。 
  二、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上述期限内不召开股东年会,又无正当理由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予以停牌,要求该公司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三、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方式,除应当符合《公司》第 一百零四 条、第 一百零五 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采取公告方式。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规定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会议通知的公布日至股东大会的召开日不得少于三十日。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会议通知的公布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少于四十五日。 
  前款所称公告,指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会议通知一经公告,视为内资股股东已经收到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保证全体股东享有出席会议的平等权利。股东应当按照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的原则进行表决,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股东的表决权。 
  五、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应当依据《公司》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有责任保证股东大会的职权得以落实。 
  六、公司应当认真准备股东大会年会。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财务决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应当在股东大会年会上讨论并表决;涉及募股资金投向、用途变更或者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批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议题单独表决;股东大会年会无正当理由未能安排讨论并表决前述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事先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公开说明理由,并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 
  七、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年会表决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股东大会的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股东大会未作决定或者公司章程未作规定的,除股东大会决定该年度不分配股利的情形外,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八、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公司章程和规定。公司董事、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起草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草案内容的真实、准确,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表述。 
  九、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股东大会召开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公司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方式和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不符合《公司》和上述要求的,中国证监会除责令公司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外,将给予公开批评;拒不纠正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申请审核配股等事项;涉及违反信息披露或者其他证券法规的,一经查实,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各地证券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公司认真执行《公司》,指导公司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履行股东大会的职权,依法召开股东大会,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于执行中发生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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