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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本市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19 生效日期: 2004-02-19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沪府办发[200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近期,全国部分地区相继发生群死群伤特大火灾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为吸取教训,积极预防和控制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对社会的危害,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的要求和公安部召开的全国春季防火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切实加强本市消防安全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务必保持清醒头脑,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要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责任重于泰山意识,树立警钟长鸣、如履薄冰、常抓不懈的忧患意识,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采取针对性强、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依法履行职能,狠抓责任落实。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公安部发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6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不断完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建设的协调运作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系统、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各级(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加强内部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市和区县要建立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及时通报情况,部署工作,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问题。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制度,及时掌握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进展情况,帮助相关单位研究整改措施,并加强跟踪督促。 
  三、强化火灾防范,开展安全检查。 
  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以及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结合本市近期火灾特点,按照“普遍清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的要求,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重点是:事关国计民生的供电、供水、供油、供气单位,广播、电视、金融、交通和通信枢纽等重点要害部门、单位以及标志性建筑;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地铁、学校、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消防安全设施薄弱的小作坊、小加工、小门店等个体、私营企业等。公安消防部门要坚持去年对人员聚集场所实行消防安全承诺告知和签署责任状的做法,重点解决安全疏散通道和出口不畅,自动消防设施不好,灭火器材缺乏,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火灾防范措施不到位等问题,消除火灾隐患。有关职能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和专项整治,依法严格、有效查处和纠正问题。 
  四、搞好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各区县、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消防法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不断提高市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宣传教育既要有声势,更要讲实效。社区要重点突出对老人、儿童、精神病患者等弱势群体的宣传;企、事业单位要重点突出对消防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重点岗位和易燃易爆等特殊岗位的工种人员的宣传教育,加强对特殊行业和特殊工种人员的消防知识与特殊技能的培训。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在对消防安全进行公益宣传的同时,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深度报道和跟踪报道,公开曝光严重违反消防法法规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把普及消防法法规、消防安全常识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的工作,不断规范单位和市民的消防安全行为,增强市民遵守消防法法规和消防安全规范的自觉性,增强火灾防范能力。 
  五、加强战备执勤,确保万无一失。 
  公安消防部队和企业专职消防队伍要加强战备执勤和业务练兵,加强灭火战术研究和实地演练,制订和完善各类灭火救灾预案,提高组织指挥、快速处置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一旦发生火灾特别是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时,能够攻得上、救得下、打得赢,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的损失,维护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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