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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养路费等公路规费实行超收分成及财务管理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07 生效日期: 1997-10-07
发布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省公路管理局:
   你局报来《关于要求继续执行经济承包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公财[1995]第945号)收悉。你局自执行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省公路局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及有关财务问题的复函》(粤财综[1992]27号)文件以来,较好地调动了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公路征费工作年年取得较好成绩,全省公路职工的生产和生活条件也有了较大改善,使公路事业的发展成为建国以来最快的时期之一。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国发[1996]2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山区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粤发[1996]第5号)精神,考虑到我省公路系统执行经济承包政策十年来公路部门办公及职工住房条件已有较大改善,为把更多的资金直接用于公路建设,加强对公司建设资金的财政管理和监督,经研究,决定对养路费等公路规费超收分成比例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1996年养路费超收分成部分核定事业发展基金比例为70%,福利基金20%,奖励基金10%。

  二、同意养路费(含过渡器)、过桥费、高等级公路建设基金和公路建设还贷资金在1997年至2000年继续执行超收分成的政策,但分成部分应加大用于公路养护支出的比例。

  三、养路费等四项公路规费的超收分成以各市公路局为考核单位,各市征收计划考核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以上年度的实征数确定,新增因素,应剔除计算。省、市、县的养路费超收分成比例仍按粤府函[1993]339号文执行,其中属山区市、县的全额返还。

  四、养路费的超收分成安排实行分档核定。即:养路费超收10%(含本数)以内部分,核定超收部分的80%为事业发展基金,12%为福利基金,8%为奖励基金;养路费超收10%至15%(含本数)的部分,核定超收部分的77%为事业发展基金,14%为福利基金,9%为奖励基金;养路费超收15%(不定本数)以上的部分,核定超收部分的74%为事业发展基金,16%为福利基金,10%为奖励基金。
   养路费超收分成中的事业发展基金部分安排用于公路养护工程的支出(包括水毁抢险工程)不得小于80%,具体的使用安排项目应按规定经过报批。从1996年起取消从事业发展基金中提取15%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做法。

  五、高等级公路建设还贷资金和公路建设还贷资金的超收留成比例为30%,其中省、市、县公路都门各占1/3,各级公路部门超收留成部分“三金”分配的比例为:事业发展基金60%,福利基金25%,奖励基金15%,超收部分的70%全部按原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

  六、过桥费超收留成比例为25%,其中:省公路局留成10个百分点,用于公路桥梁的维护、改造及此项征费工作的管理费用;市公路局留成5个百分点,用于集体福利;县公路工区(或大桥收费管理所)留成10个百分点,用于集体福利及职工奖励。超收部分的75%由省集中,全部用于大桥还贷,并编制使用计划按有关规定报批。

  七、各级公路部门经批准提留的各项基金,用于购买专控商品和基本建设支出的,应按规定报同级财政批准后才能支用。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的使用,应考虑各年度的平衡,以丰补歉。奖金的发放,按省有关事业单位的奖金标准及规定执行,严禁滥发奖金、实物和各种补贴。

  八、各市公路部门包干使用的养路费及各种规费的超收留成的财务问题应按省统一规定执行,其支出情况要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并报送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九、公路部门与其下属的独立核算的厂场、队、公司等单位的关系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应采用相应行业的财务管现和会计核算办法,其财务体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其税务关系也由同级税务部门管理。公路部门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应按规定转作养路费其他收入处理。

  十、过去有关文件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文为准,如中央和省政府有新的规定,则由省作相应的调整、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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