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7]482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504号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9月5日·国税函[1997]504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应税行为适用税种的请示》(厦国税流[1997]020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7]026号)第 三条中所规定的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是指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无线发射电信服务。因此,对厦门市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移动通信设备维修中心(以下简称维修中心)的应税行为不能认定为提供电信劳务。
二、维修中心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其它通讯器材以及修理通讯器材而取得的收入,均应征收增值税。
三、鉴于过去对维修中心征税问题是由于企业经营、核算方式混乱以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财税字[1994]026号理解不一致引起的,因此,对以往改变税种属性、混淆级次库别不再追究。自我局批复之日起,对维修中心上述收入改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