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1991年4月1日(91)汇管条字第175号《关于加强外汇指定银行分支行开办外汇业务审批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即遵照执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意见,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外管局要求,我行内地城市原则上暂不增加开办外汇业务的分支行。已经总行和当地外管局批准开办外汇业务的省级以下分(支)行,只限于办理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业务。
二、各行应按照外汇业务稳步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现有外币储蓄网点的管理,近期内不宜再继续增加新的外币储蓄网点。
三、为防范外汇风险,各行一律不得办理自营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业务。代客外汇买卖需通过总行办理。个别业务量。较大且有条件的分行,需报经总行书面授权后,方可直接在境外金融市场开展代客外汇买卖业务。
四、外管局要求各行填报的《外汇指定银行分支机构设置和外汇业务开办情况调查表,各行在报送当地外管分局的同时,应报送总行一份。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指定银行分支行开办外汇业务审批管理的意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