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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02 生效日期: 2004-02-02
发布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府通[2004]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维护通航水域交通运输秩序,改善通航条件,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在社会经济、人民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及装卸作业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二、苏浏线、苏西线航道为水上交通管制区域,苏南运河苏州段为水上交通重点监控区域。 
  待装卸船舶停泊、编队专用水域由交通主要部门根据通航情况指定。 
  禁止水泥船在苏南运河苏州段航行。 
  三、禁止船舶擅自超航道等级标准航行。因城市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超航道等级标准航行的,应当经地方海事部门同意,并由地方海事部门按规定限时、限量、登记、放行并根据通航情况指定停泊。 
  四、禁止船舶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船舶超载运输的,由地方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强制卸载;超载运输严重危及安全或者引发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吊扣船舶、船员证书直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卸载地点为就近专业港区、码头。 
  五、禁止在通航水域违规装卸作业。凡在通航水域从事搬运、装卸、排筏、起重、仓储、理货的,必须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设置码头、装卸点应当符合安全停泊、航道技术方面的标准,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六、禁止违规占用航道设施及在通航水域设置渔网、渔簖。 
  七、从事船舶运输及码头、装卸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违法航行、不违法经营。发现严重扰乱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举报。 
  八、公安、城管、水利(水务)、渔政、工商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对水运市场的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交通运输的安全、畅通。 
  九、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护航道岸线资源。航道沿线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违法设置渔网、渔簖的行为予以制止。 
  十、对擅自设置码头、装卸点的,违规超载、超限运输的,不按规定停泊、装卸的,毁坏航道设施、绿化的以及阻碍航道畅通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件》、《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苏州市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查处。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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