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财库[2006]25号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3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同时结合《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06]13号)(附件2)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就具体操作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老资格的衔接
按照《办法》规定,本市原有的获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单位需重新参加认定,原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统一使用至2006年9月30日。2006年8月10日起,市财政局集中组织开展办理新、老政府代理机构资格的申请认定工作,自2006年10月1日起,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必须持有新的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
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范围。
二、关于资格认定权限及申请时间
(一)按照《办法》规定,本市单位申请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市财政局负责对其是否具有固定营业场所进行审核,申请人应当向市财政局提供其在本市固定营业场所的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二)本市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批。初审合格后,须参加由市财政局组织的政府采购统一培训,并通过相关考核后,予以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三)本市新办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采取集中受理的办法,每年4月1日至30日为递交申请材料时间。
三、关于资格申请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总公司和子公司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申请。总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时,只能由其中一个法人公司提出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总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同时,可以分别提出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
(二)关于固定营业场所的要求。申请人申请乙级资格认定时,应提交固定营业场所的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固定营业场所必须具备对外受理窗口、独立的招标评审室、档案保管室以及必要的办公用房。
(三)关于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申请人申请资格认定时,暂无法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和地税)原件的,可以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函。
(四)关于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缴纳税收证明可以由主管税务分局出具,也可以提供税务部门的纳税年审证明。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应当由缴款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出具。
(五)关于代理业务范围。确认资格的,其代理业务范围应认定为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事宜。审批资格的,按申请要求和申请机构情况认定其代理业务范围,包括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及政府采购咨询业务。
四、其他事项
(一)代理本市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财政部或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二)本市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接受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在申请及代理政府采购事宜中,存在《办法》第七章中所述行为的,市财政局将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其警告、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禁止其3年内进入本市政府采购市场等处罚。非本市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办法》第七章中所述行为的,市财政局将依法将其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资格认定的财政部门。
(三)甲级和乙级资格认定工作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申请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具体程序说明”和“申请上海市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程序说明”(见附件3)执行,详情可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资格申请”专栏和上海政府采购网(www.shzfcg.gov.cn)“办事指南”专栏。
附件:(略)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