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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外合资企业承接外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1-24 生效日期: 1989-01-24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89>国税外字第012号
江苏省税务局: 
  苏税外(88)30号《关于中外合资企业承接外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收入免征工商统一税的请示》收悉。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接受外商来料加工业务,是我国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的一种形式,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发挥我国劳动力潜力和设备能力,补充国内原材料不足,发展生产,引进技术设备,增加出口创汇,对其有关的减免税规定,是从我国现有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的,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来料加工取得的业务收入,仍应依照规定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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