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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10 生效日期: 1999-03-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文号: 京房字中心分字[1999]第017号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归集部、归集二部、首钢归集分部: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5号)、《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京政发(1992)3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京政发(1994)71号)的规定,现就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的建立
  1.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包括全民、集体、民办、私营、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企业和中外机构驻京办事机构)的中方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
  2.以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按照(98)京房改办字第178号文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
  3.单位聘用外地户口的职工,没有在户口所在地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的销户和支取
  职工销户或支取住房公积金一律通过汇交单位办理。汇交单位办理销户或支取时,须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预留分中心或市中心直属归集部门(以下简称归集部门)印鉴,由经办人签字后,凭《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到所属归集部门办理销户或支取。
  汇交职工符合办理销户或支取条件,汇交单位不开具支取申请书的,可由职工本人凭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文件,向所属归集部门提出申请,归集部门须与汇交单位协调,并负责办理销户或支取手续。
  凡符合销户或支取政策的,归集部门必须予以办理。
  1.销户。
  销户是指在住房公积金交存人按规定不再交存住房公积金,将其帐户上的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交存部分、单位资助部分及应得利息)一次性全部支取并将其帐户撤销。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提供必要证明后,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
  (1)职工离、退休的,凭离退休证及身份证办理销户;
  (2)职工未离、退休,但男年满60岁(含)、女年满55岁(含)的,本人自愿,可凭身份证办理销户;
  (3)具有本市户口的职工调离本市的,凭户口迁出证明及调出单位证明办理销户;
  (4)具有外地户口的职工调离本市的,凭外地身份证、户口本及调入单位证明办理销户;
  (5)出国定居的,凭在国外定居证明办理销户;
  (6)职工自费出国留学或因私出国一年以上的,凭因私护照及签证办理销户;
  (7)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交存期间死亡的,由其继承人凭户口注销证明办理销户。
  2.支取。
  支取是指住房公积金交存人发生住房方面或政策允许的其他用途时,支取个人帐户上的住房公积金,一般须保留一个月余额,支取期间和支足应使用额后仍须正常交存。遇有以下情况之一,提供必要证明文件后,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
  (1)购买自住住房:采取一次性付款购房的职工,可凭购房合同、发票或合法收据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式样附后)(略)办理提现,或凭购房合同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办理转帐支取手续,每年可支取一次;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购买住房的,凭借款合同或分期付款协议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办理支取手续(根据实际情况可办理提现或转帐手续),每季可支取一次。本通知下发前已购房的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问题由各归集部门根据各自的情况予以安排。
  (2)建造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交存职工须持政府的宅基地批复或其它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的发票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到归集部门办理支取手续。
  (3)大中修自有住房:住平房者需持产权人提出的修缮申请、修缮费用发票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支取;住楼房者需持物业管理部门的修缮证明,分摊到本户的费用发票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办理支取。
  (4)交房租:支付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需持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户口本及租赁合同(指经房屋管理部门认可的有效契约),每年3、4月办理支取。
  3.购买自住住房、建造自住住房、大中修自有住房的职工的配偶,可以持婚姻关系证明支取其住房公积金。但是夫妇双方住房公积金的累计支取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建造自住住房、大中修自有住房的总价款。
  4.其他情况的销户及支取。
  住房公积金交存人需向归集部门提出申请,归集部门审核,报市中心批准后办理。

  三、住房公积金转移
  转移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时,到归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交存部分、单位资助部分及应付利息)的转移手续。遇有下列情况者,需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
  1.调入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先由调入单位向调出单位提供本单位的单位编号及该职工新编号,由调出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到归集部门办理转移手续。
  2.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且档案转移到调入单位的,先将调出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在原帐户上,待调入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后,再做转移。
  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且档案转移到人才服务中心(含市人才服务中心和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及其它有权存放人事档案的人才管理机构),须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人才交流中心在市中心开设的人才库。待以后新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后,再将该笔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本人新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下。

  四、工资总额的核定方式
  工资总额的核定执行京财建(1995)1494号文件。

  五、有关公积金归集管理的其他问题
  1.职工下岗或类似的情况,男年满55岁(含)、女年满50岁(含)的,凭下岗证明可以办理销户;男不满55岁,女不满50岁,单位同意,本人自愿,可继续交存住房公积金,否则,应办理封存手续。
  2.职工辞职或被辞退的按照本通知二、三条规定办理支取、转移、封存及销户。
  3.单位与职工签订协议,给予职工一定补偿后职工离职的,比照辞职、辞退办理。
  4.具有外地户口的职工调离本市单位而未在外地就职的,一般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特殊情况也可以办理销户。
  5.职工未到退休年龄、被判有期徒刑或劳教的,住房公积金一律办理封存待其到离退休年龄后办理销户;职工未到离退休年龄,被判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住房公积金可办理销户。
  6.企业破产或解散,由原企业出据证明,职工凭原企业破产或解散宣告及身份证按照本通知二、三条规定办理支取、转移、封存及销户,不得随意办理销户。
  各归集部门,接到本通知后,须做好有关工作,遇有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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