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全市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毕业生档案移交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28 生效日期: 2000-05-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文号: 京劳社就发[2000]9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委(教育局)、残联:
  各类特殊教育学校毕业生是社会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由于种种原因,一些毕业生的档案未能及时转出,给这些毕业生的就业和特教学校的管理带来了不便。为进一步做好特教学校残疾人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经研究,现就特教学校毕业生的档案移交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特教学校滞留的毕业生档案,由各学校统一进行整理后,按照规定的期限,移交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于6月29、30日集中接收滞留的毕业生档案。接收档案后,不办理失业登记和《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只对毕业生的个人情况进行登记,做为重要的社会劳动力资源,在全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上予以发布。其求职登记手续和就业服务工作由各区(县)、街道(乡镇)残联负责。

  三、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毕业生的情况进行登记入网后,将档案及时转到毕业生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科。各街道(乡镇)劳动科负责毕业生档案的管理工作,并通知各街道残联(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站)。

  四、对于毕业生中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自愿劳动就业的残疾人员,街道(乡镇)残联应为其办理求职登记手续,填制求职登记表。并根据其自身条件,积极为其推荐就业。

  五、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协助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努力帮助学有所成的残疾人实现就业。

  六、自2000年7月1日以后,各类特教学校残疾人毕业生未能及时就业的,其档案要按照上述程序,随时进行移交。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