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权[200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
我国著作权法颁布并实施以来,版权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市场监管力度不断加大,版权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广大公众的版权意识显著提高。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全国版权系统同志们努力工作的结果。为了适应版权保护新形势的需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我国版权工作,全面开创版权保护工作新局面,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版权行政管理队伍,国家版权局拟于今年再次举办全国版权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今后,这项活动将每两年举办一次。现将评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及条件。
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地市州、县版权行政管理部门(限处及处级以下单位)、版权执法队伍、版权协会(学会、研究会)及中直各版权集体管理机构、行业协会所属版权保护机构。
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自觉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政治上、思想上与中央保持一致,积极带领群众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2、坚持依法行政,坚持版权保护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服务,为促进经济发展服务。能够模范地、创造性地开展版权工作。积极开展著作权法宣传普及工作,认真受理并及时处理版权案件,在打击侵权盗版工作方面成绩显著。
3、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开展版权服务工作,在著作权法律服务、版权贸易、著作权法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律服务、版权贸易、著作权法律服务、版权贸易、著作权法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
4、领导班子团结,作风民主,坚持改革,勇于创新,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为政廉洁,作风正派。
5、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注重职工队伍建设,有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版权管理队伍。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不得入选。
(二)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及条件。
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凡属于先进集体评选范围的各部门的正式工作人员(司局级以上干部除外),均可参加评选。
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勇于同各种违法违纪现象作斗争。
2、热爱版权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勇于开拓创新。热爱祖国,关心集体,团结同志,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3、刻苦钻研业务,具有较强的业务水平、岗位技能和专业知识,在版权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
4、从事版权工作或相关业务满两年以上。
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个人不得入选。
二、评选程序
本次评选采取自下而上,基层推荐,逐级审核的办法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等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评选条件组织本地区的评选工作,并将评选结果报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信息宣传处。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负责具体的评选工作,评选结果报新闻出版总署党组审批。
三、评选名额
本次活动拟评选先进集体20个,先进个人80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限报先进集体一个;先进个人1-2名,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可报3名。
四、上报材料
上报材料应包括:1、评选工作报告;2、全国版权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呈报审批表;3、先进事迹材料。
先进事迹材料必须真实、具体。材料一式10份,一律用A4纸打印;材料必须挂号邮寄,应在信封上注明“全国版权工作评先材料”字样。上报材料必须在2003年9月30日前寄至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信息宣传处。
五、奖励办法
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 和“先进个人”分别授予“全国版权工作先进集体”和 “全国版权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颁发奖金与奖牌。
附件:
1、全国版权工作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略)
2、全国版权工作先进个人呈报审批表(略)
3、中直各单位及各行业协会相关版权机构名单(略)
国家版权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