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吉人联字[2003]47号
各市州人事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推动全省建设系统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动作用,激发广大职工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人事部、建设部决定表彰一批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现将我省评选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奖励名额
(一)评选范围
评选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范围是:在建设系统所属的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城镇建设、建筑业、住宅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风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岗位工作满4年以上的全体从业人员。评选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范围是: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建设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表彰名额
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国人部发[2003]3号文件分配名额规定,我省推荐评选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2个,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17名,这次评选要向一线的工人倾斜、向科技人员倾斜。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条件
1999年-2003年曾获得省、部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的单位,并具备下列条件的:
1.积极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工作成绩突出;
2.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为建设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各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纪律严明,无违法、违纪现象;
4.领导班子团结有力,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勤政廉洁,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5.职工队伍安定团结、奋发向上,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优良的工作作风。
(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条件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本人曾获省、部级以上单项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发展生产、深化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2.在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技术协作,以及教书育人等方面,为推动建设事业的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
3.在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培育“四有”职工队伍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4.在安全生产,防止重大事故,抢救和保护国家、集体、人民生命财产,以及捍卫国家法律、法规、制度,抵制行业不正之风,维护国家、行业、集体利益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5.热爱本职工作,积极钻研业务,勤奋奋进取,无私奉献,出色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
6.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三、评选推荐方法和要求
(一)要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在评选推荐中,要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把评选工作的重点放在基层。
(二)评选要坚持群众路线,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逐级审核的办法进行。推荐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人选要经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未设职代会的单位要征得大多数职工的同意。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还要征求审计、税务、工商、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归组织部门管理的干部还须经同级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后方可上报。对推荐人员的情况,上报前要在其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1999年——2002年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包括政府直管的企事业单位)厅(局)级以上领导,不参加此次评选。
(三)各级人事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推荐对象的事迹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将《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呈报审批表》(见附件2、3,用A4纸复印)及简要事迹材料(2000字左右要求打印)各一式三份逐级报送。上报材料要属实准确,加盖各级人事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公章,并于2003年10月20日前将评选有关材料报评选推荐工作办公室。
(四)被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须将曾获得的荣誉称号及表彰决定复印件一并上报。
四、奖劢办法
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评选出的集体授予“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对评选出的企业职工授予“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称号;对评选出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授予“全国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次评选推荐工作的领导,省人事厅、省建设厅组成吉林省评选推荐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本次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负责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
联系人:孙世林
联系电话:0431—8924624,
传真:0431—8948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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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