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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中国银行分行、中央各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
为了顺利完成一九八三年国库券发行任务,现在对发行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办理国库券发行工作的机构
国库券条例第 七 条规定,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为了便利单位和个人认购,经与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商定、这两个银行的所属机构也同时办理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库券办公室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库券分配方案,编制一九八三年四种(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面额所需数量的领用计划,于一九八二年年底以前上报中央国库券办公室。然后由人民银行总行结合印制数量加以适应调整后分配发运。
二、单位认购、交款办法
中央、地方和部队所属单位,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任务后,应及时将本单位认购数报县(区)级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
各单位对认购的国库券,原则上应一次交款。少数单位一次交款有困难的,可以分两次交,但应在六月三十日前全数交清。
单位交款时,应填写“一九八三年国库券单位交款凭证”一式四联,向其开户的银行办理交款(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可持交款凭证到人民银行交款)。收款银行负责审查交款凭证各项内容填写正确无误后,办理收款手续。
银行收款后,应签发“一九八三年国库券收款单”(三联),并将其中第二联(收据联)给交款单位,作为以后领取本息的凭证。
三、个人认购、交款办法
职工、城市居民和个体工商业者购买国库券,由所在单位(市民由街道办事处)统一办理。认购工作一般应在四月底以前结束,各单位应将认购数报县(区)级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应根据购买人的需要,向收款银行编报所需国库券分配面额的计划。
职工交款,可以由本人一次交清;也可以由发放工资部门按本人所订的交款计划,从应发工资中代交。各单位统一代收的国库券款,必须按月送交银行,不得留在单位或作为储蓄存款,更不得挪用。银行收款后,尽可能按代交单位的要求酌予发给所需面额的国库券,不再开临时收据。
农民购买国库券,由生产队统一办理。具体的交款、发券办法,在保证钱券两清,不错、不乱、不丢失的前提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银行部门自行商定。
各单位(包括生产队、街道办事处)代个人交款时,应填写“一九八三年国库券个人交款凭证”一式五联,收款银行负责审查交款凭证的各项内容正确无误后,办理收款手续。
城乡个人购买国库券,由于特殊原因,不愿在单位统一购买的,也可以到银行直接购买。由购买人填写(或银行代填)“一九八三年国库券个人交款凭证”第一、三两联,同时由银行发给相应面额的国库券。
四、国库券款上划办法
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对代收的国库券款,以“90代收单位购买国库券款项”科目,和“91代收个人购买国库券款项”科目,分别开设专户,不计利息。
人民银行、农业银行(或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双设机构地区,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代收的国库券款项,应于当天(或次日营业开始后)划转当地人民银行,并将留存的单位和个人交款凭证第一联(报查联)和国库券收款单第三联(存根联)一并附送。
人民银行县支行所属集镇办事处和农业银行县支行所属营业所代收的国库券款,应于每月25日上划人民银行县支行,并将留存的单位和个人交款凭证第一联(报查联)和国库券收款单第三联(存根联)一并附送。
人民银行各经办行(包括单设农业银行的县支行)对代收的国库券款,从一九八三年三月份起,每月上划一次。于月初将截至上月底收到的款项,全数逐级上划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上划数必须与报同级国库券办公室的数字一致。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汇总后,于中旬内转划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总行于月底集中划交中央总金库,以108“款”“国库券收入”科目入库。
人民银行县支行(或城市区办)每月收到各收款银行报来的上划款项报单和随附的单位和个人交款凭证第一联,经整理汇总,并与“90代收单位购买国库券款项”、“91代收个人购买国库券款项”科目核对一致后,填写“一九八三年国库券交款凭证汇总单”,连同单位和个人交款凭证第一联(报查联),于次月三日前送当地县(区)级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县(区)级国库券办公室按照国库券月报规定的内容,编制国库券月报表,逐级上报。
五、挂失问题①
个人购买的国库券要妥善保存,银行不能受理挂失。各级财政、银行部门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注:①此项小标题是编者加的。
六、报告制度
在发行国库券期间,为了便于向国务院报告发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局)、中央各主管部和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应向中央国库券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1.二月底报送国库券任务分配方案、分配依据和工作部署情况。
2.从三月份起到交款结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于每月8日前用电报月报报告上月末止累计认购、交款数。认购数按各县(市)和主管部门统计上报数、交款数由各县(市)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人民银行县支行(或城市区办)转送的交款凭证第一联(报查联),按月报内容分类统计上报,其总数必须和银行上划数一致。
中央主管各部门和解放军总后财务部,根据所属单位上报数,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底的认购数、交款数,用书面报表或电话报中央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
3.在认购和交款期间,每月报一次书面简报,着重反映认购和交款好的典型事例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交款结束后,报送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包括:认购、交款情况,各阶层购买国库券负担水平分析,工作经验和对今后发行国库券的意见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并应附送“一九八三年国库券认购、交款情况统计表”。
七、国库券的推销办事机构和办事人员①
为了搞好国库券的发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应下设办公室,由财政、人民银行、农业银行抽调干部组成(办公室设在财政厅、局)。中央和地方各主管部门也要指定有关人员办理具体工作,掌握认购和交款情况,及时按照规定反映情况,报送书面材料。请将经办人员名单和电话号码告诉财政部,以便联系工作。中央国库券办公室设在财政部综合计划司债务处,电话86.6958。
注:①此项小标题是编者加的。